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李靖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
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