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7號原 告 潘珍貞 原告與被告謝東明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