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67號
KSDV,109,補,767,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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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潘珍貞 
原告與被告謝東明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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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