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66號
KSDV,109,補,766,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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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洪黃金菊
訴訟代理人 洪三富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大同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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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