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趙家鼎
原告與被告林綉茹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9,4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