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20號
KSDV,109,補,720,202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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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安水產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0502 號),而被告祥安
  水產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35,52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5,47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64,9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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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安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