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張銘源
鄭鴻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間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922,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84,184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 元,尚應補繳279,18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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