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王嵩棋
相 對 人 侯慧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元後,本院一0九年度司執字第五八五三六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九年度審訴字第八二七號(含嗣後改分之案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有訴外人王彩如所簽發如附表一所 示之支票2 紙,主張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曾 就王彩如所借貸之債務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嗣 王彩如逾期未清償借款乃向本院聲請拍賣系爭房地獲准,現 由本院以109 年度司執字第58536 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下稱 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 不存在,伊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訴訟(即本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827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如不停 止執行,聲請人將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爰依法聲請裁定准 予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前開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本院109 年度司拍字第142 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裁定、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狀、系爭強 制執行事件執行通知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強制 執行事件卷宗及本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827 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民事卷宗確認屬實。聲請人既已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現繫屬本院審理中(民事審查庭),是依前開規定,強制執 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即屬有據,本院自 得定相當而確實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㈡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
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 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 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 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本 院審酌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2,000,000 元 ,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受有之損害,應為其因停止執 行致無從先行取得上開債權金額使用之利益,此項利益在通 常情形下,即為因遲延受領而損失之按法定利率5 %計算之 利息;復參酌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逾150 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 施要點相關規定,民事通常程序自第一審至第三審之辦案期 間合計為4 年4 月等情,應認本件擔保金額以434,000 元為 適當,爰酌定上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3 項、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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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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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2 月5 日│1,000,000元 │S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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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同上 │S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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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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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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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三民 │長明 │ │522 │ │915.46 │10000分之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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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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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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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長明段52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84.35 │陽台:9.08│全部│ │
│ │ │ │12層樓房 │合計:84.35 │ │ │ │
│ │ ├───────────────┤ │ │ │ │ │
│ │ │建國二路16號四樓之3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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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長明段26建號,面積2,037.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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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 │長明段52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100.51 │陽台:8.19│全部│ │
│ │ │ │12層樓房 │合計:100.51 │ │ │ │
│ │ ├───────────────┤ │ │ │ │ │
│ │ │建國二路16號四樓之5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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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長明段26建號,面積2,037.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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