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61號
KSDV,109,法,61,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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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李靖國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李瑞標紀念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李瑞標紀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李瑞標紀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五條至第十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李瑞標紀念教育 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87年7 月23日經高雄市政府教 育局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 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 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 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 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 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 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 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 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 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 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董事 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證, 應可認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 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第5 條至第10條所示,均屬關於財團法人 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



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上 開部分之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 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第1 條、第14條部分,僅為法人名 稱更名、業務範圍變更,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 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 依上開說明,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 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相關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之許可後,逕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 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本院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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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