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建字第38號
原 告 群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被 告 昶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25,693元。二、訴訟費用16,147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與被告簽立合約承包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檢疫行政大樓增建工程(下稱系爭工 程)。系爭工程業已完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4 年12月 31日已發放保留款,被告卻遲不給付原告工程款及保留款共 計新臺幣(下同)1,525,693 元。又被告稱要和合夥人聯絡 後再和原告聯絡,但後續均無聯繫,而本件工程已經完工, 甚至該棟建築都已經有人進駐,且保固也已到期。為此,爰 依系爭工程合約及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25,693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表明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詳細價目 表(模版組立)、說明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高雄分局詳細價目表(標單)、104 年1月至4月點工部 分明細、請款單、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田勝雄之戶籍謄本 、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陳美惠之戶籍謄本及計算明細表等 件影本為證(見審建卷第15至49頁、第63至95頁),核與其 主張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 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 爭工程合約及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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