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9年度,881號
KSDV,109,審訴,881,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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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881號
原   告 宋貴祥 
被   告 許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 以109年度補字61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109年7月3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月13日生送 達效力),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 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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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