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201號
KSDV,109,司促,17201,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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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0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家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於民國92年2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
  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
  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惟債務人於106年10月使用
  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
  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9,484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
  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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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