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0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家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於民國92年2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
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
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惟債務人於106年10月使用
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
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9,484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
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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