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棨翔(原名:張昆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棨翔於民國 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
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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