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170號
KSDV,109,司促,17170,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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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田樹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肆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田樹棟於84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32,447元整未為
  清償(消費款51,153元整、預借現金78,282元整、已到期之
  利息2,712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129,435元自109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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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