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780號
KSDV,109,司促,16780,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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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8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務 人 謝卉淇(原名:謝淑娟)


債 務 人 蔡瑋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謝卉淇(原名:謝淑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
   萬玖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
   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㈡債務人謝卉淇(原名:謝淑娟)蔡瑋芸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萬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
   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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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