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691號
KSDV,109,司促,16691,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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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9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李宜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宜燕於民國105年03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158元(含本金1
  2,241元、利息917元)及其中12,241元自民國109年05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
  ,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69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宜燕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2241元 │     │05月22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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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