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607號
KSDV,109,司促,16607,202007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0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智文(原名:侯蒼宏)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侯智文(原名:侯蒼宏)戶籍係設於高雄 市鳳山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