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1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姚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
求予以限縮。
二、相對人於民國92年9月2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相對人至民國97年1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33,156元未按
期給付,其中29,028元為自民國92年9月24日起至民國97年1
月10日止之消費款,2,928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違約金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戶
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姚芬 │民國97年1月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29,028│ │1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 │元 │ ├──────┼──────┼───────┤
│ │ │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之日止│年息14.99% │
│ │ │ │1日起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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