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475號
KSDV,109,司促,16475,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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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7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簡玉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捌佰肆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簡玉於民國91年12月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
  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
  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99377元整。  (二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
  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
  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265
  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本金新臺幣29937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
  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
  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
  便。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9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99377│     │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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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