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80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曾莘淼(原名:曾倍慈)
債 務 人 曾士誠
債 務 人 曾倍慧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昭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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