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380號
KSDV,109,司促,16380,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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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80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曾莘淼(原名:曾倍慈)


債 務 人 曾士誠 

債 務 人 曾倍慧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昭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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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