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5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羿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
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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