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7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喜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富榮
人
債 務 人 鄭伊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參萬壹仟捌佰壹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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