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83號
債 權 人 台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書
債 務 人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萬貳仟伍佰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650,000元 │109年2月11日起至清償│10% │
│ │ │日止 │ │
├──┼──────┼──────────┼───────┤
│001 │2,000,000元 │109年2月26起至清償日│10% │
│ │ │止 │ │
├──┼──────┼──────────┼───────┤
│001 │400,000元 │109年4月21日起至清償│10% │
│ │ │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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