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宜蓁(原名:蔡明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零肆佰捌拾捌元,及
其中本金貳拾陸萬零玖佰壹拾貳元整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宜蓁於民國93年05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08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60
,488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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