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875號
KSDV,109,司促,15875,202007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875號
 
債 權 人 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廼時 


債 務 人 衛旗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俊潔 
人         


 
一、債務人衛旗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伍佰柒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每百元一分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衛旗科技有
  限公司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李俊潔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衛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