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870號
KSDV,109,司促,15870,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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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87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勃亞環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厲復中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柒萬柒仟柒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個月,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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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勃亞環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