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05號
債 權 人 林錫煌
債 務 人 虞憶東
債 務 人 何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虞憶東、何俊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虞憶東、何俊良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壹拾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㈢債務人虞憶東、何俊良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