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605號
KSDV,109,司促,15605,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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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05號
 
債 權 人 林錫煌 
債 務 人 虞憶東 

債 務 人 何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虞憶東何俊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虞憶東何俊良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壹拾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㈢債務人虞憶東何俊良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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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