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381號 債 權 人 蘇芫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垣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金額880,000元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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