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370號
KSDV,109,司促,15370,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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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370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務 人 洪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參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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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