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370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務 人 洪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參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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