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243號
KSDV,109,司促,15243,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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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43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鄭君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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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