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131號
KSDV,109,司促,15131,202007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峰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峰全於民國107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6月17日止累計67,742元正未給付,其中65,504元為本
  金;2,23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峰全於民國107年1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02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6月17日止累計359,552元正未給付,其中353,769元為
  本金;5,7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峰全  │自民國109年6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
│  │65504元 │     │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李峰全  │自民國109年6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
│  │353769元│     │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