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峰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峰全於民國107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6月17日止累計67,742元正未給付,其中65,504元為本
金;2,23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峰全於民國107年1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02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6月17日止累計359,552元正未給付,其中353,769元為
本金;5,7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峰全 │自民國109年6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
│ │65504元 │ │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李峰全 │自民國109年6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
│ │353769元│ │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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