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76號
KSDV,109,司促,15076,202007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76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郭建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
  叁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郭建彬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7775元,專案補償款271元,共
  計新臺幣38046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