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50號
KSDV,109,司促,15050,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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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昱妍(原名:林玉婷、林玟妤、林暐婕)


債 務 人 林俞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昱妍(原名:林玉婷、林玟妤、林暐婕)
  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林俞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
  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
  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9,658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8年10月9
  日止,共結欠新臺幣9,658元及自108年10月9日起之利息暨
  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
  責任。
  四、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
  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
  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
  (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
  開遲延利率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
  算。
  五、債權人於民國109年4月9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
  即自108年10月9日起至109年4月8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
  息,自109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109年4月8日止,按年息0.115%計
  算,自109年4月9日起至109年5月9日止,按年息0.215%計算
  ,自109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
  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依約履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
  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俞均、林│自108年10月9│至109年4月8 │年息1.15%   │
│  │9,658 │昱妍(原名│日起    │日止    │       │
│  │元  │:林玉婷、├──────┼──────┼───────┤
│  │   │林玟妤、林│自109年4月9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暐婕)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俞均、林│自108年11月1│至109年4月8 │年息0.115%  │
│  │9,658 │昱妍(原名│0日起    │日止    │       │
│  │元  │:林玉婷、├──────┼──────┼───────┤
│  │   │林玟妤、林│自109年4月9 │至109年5月9 │年息0.215%  │
│  │   │暐婕)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09年5月1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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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