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574號
KSDV,109,司促,14574,2020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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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陳國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柒佰零參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新台幣貳仟元之逾期手續費。
  ㈡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捌
  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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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