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596號
KSDV,109,司促,13596,2020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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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96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建華國華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6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6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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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