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272號
KSDV,109,司促,13272,2020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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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2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債 務 人 郭全  

債 務 人 林千惠 

法定代理人 姚雅芳 
 
一、債務人郭全林千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黃玉葉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謝美雲發支付命令,惟謝美雲已於民
  國99年3月23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前揭規定,謝美雲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
  ,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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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