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174號
KSDV,109,司促,13174,2020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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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74號
 
債 權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 


債 務 人 星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貳佰柒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1,581元  │109年3月30日起至清償│5%      │
│  │     │日止        │       │
├──┼─────┼──────────┼───────┤
│002 │7,204元  │109年4月19日起至清償│5%      │
│  │     │日止        │       │
├──┼─────┼──────────┼───────┤
│003 │23,040元 │109年4月30日起至清償│5%      │
│  │     │日止        │       │
├──┼─────┼──────────┼───────┤
│004 │15,016元 │109年5月15日起至清償│5%      │
│  │     │日止        │       │
├──┼─────┼──────────┼───────┤
│005 │22,942元 │109年5月17日起至清償│5%      │
│  │     │日止        │       │
├──┼─────┼──────────┼───────┤
│006 │22,990元 │109年5月31日起至清償│5%      │
│  │     │日止        │       │
├──┼─────┼──────────┼───────┤
│007 │24,559元 │109年6月15日起至清償│5%      │
│  │     │日止        │       │
├──┼─────┼──────────┼───────┤
│008 │22,942元 │10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5%      │
│  │     │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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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