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94號
KSDV,109,勞補,94,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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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4號
原   告 彭惠蘭
 
原告與被告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
段、第77條之14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80元(資遣費4320
+ 特別休假未修工資11060 =15380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然本件得暫免徵收667 元,此部分應補繳裁判費333 元
(0000-000=333 )。另原告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 元,揆諸上開
說明,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333 元(333 +3000=33
33)。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9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
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
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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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