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5號
原 告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Vilhelm Robert Wessman
原告與被告洪榮星間返還溢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另因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 元,經
扣除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
500 =5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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