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25號
KSDV,109,勞補,125,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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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5號
原   告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Vilhelm Robert Wessman


原告與被告洪榮星間返還溢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另因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 元,經
扣除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
500 =5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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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