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陳瑞峰即寶鼎機械工程企業行
原告前因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陳瑞峰即寶鼎機械工程企
業行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8515號),惟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新台幣(下同)175,696 元,原告應徵
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380元(1,880-500=1,38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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