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24號
KSDV,109,勞補,124,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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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陳瑞峰即寶鼎機械工程企業行
原告前因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陳瑞峰即寶鼎機械工程企
業行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8515號),惟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新台幣(下同)175,696 元,原告應徵
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380元(1,880-500=1,38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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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