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原 告 翁婉儀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
償新臺幣(下同)178,0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
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27元(計算式:1,880元×1/3=627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
度救字第10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
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
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翌日
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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