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黎世國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
原告與被告星辰實業社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如附表一,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然附表一編號1 部分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即5,727 元(8590×2/3 ,元以下四捨五入
),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56,752元(00000-0000)。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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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目 │ 數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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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撥6 %勞工退│782,731 │
│ │休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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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喪葬費用 │31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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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死亡補償 │2,55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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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遺屬津貼 │2,55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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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6,205,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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