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13號
KSDV,109,勞補,113,202007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黎世國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
 
原告與被告星辰實業社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如附表一,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然附表一編號1 部分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即5,727 元(8590×2/3 ,元以下四捨五入
),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56,752元(00000-0000)。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一
┌──┬───────┬───────────────┐
│編號│   項目  │ 數額(新臺幣/元)      │
├──┼───────┼───────────────┤
│ 1 │提撥6 %勞工退│782,731            │
│  │休金     │               │
├──┼───────┼───────────────┤
│ 2 │喪葬費用   │319,000            │
├──┼───────┼───────────────┤
│ 3 │死亡補償   │2,552,000           │
├──┼───────┼───────────────┤
│ 4 │遺屬津貼   │2,552,000           │
├──┴───────┼───────────────┤
│  合計      │6,205,731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