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268號
KSDV,109,勞執,268,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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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曾如芬 
相 對 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下同)109 年5 月15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就聲請人及相對人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點所載:「資方(指相對人)與勞工(指聲請人)已確認資方所積欠之舊制勞工退休金新台幣(下同)30萬2,604 元,並與勞工達成和解」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如芬受雇於相對人公司,相對人公 司積欠舊制勞工退休金,合計302,604 元未給付,聲請人前 於109 年5 月15日,與相對人公司達成勞資爭議調解,相對 人公司同意於109 年6 月15日前送件申請,俟台灣銀行支票 寄達相對人公司後轉交予聲請人,但相對人公司未依約給付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1.調解內容或仲裁 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2.調解 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 行,3.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第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主管機關委託 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作成如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並經 勞資爭議雙方同意而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相對 人公司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 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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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