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242號
KSDV,109,勞執,242,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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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李長聰 
相 對 人 申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鼎丞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方案第二項所載「1.資方(申城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積欠勞工薪資、資遣費…,最晚給付時間為109年6月30日前。2.資方(申城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工(李長聰)新臺幣161687元…。」,其中新臺幣159,687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爭議案,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此有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就積欠之工資及資遣費等部 分,於109 年1 月20日調解成立,聲請人李長聰上開各項之 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687 元,相對人應於109 年 6 月30日前給付完畢,惟相對人僅給付2,000 元後至今未再 給付聲請人,尚欠159,687 元,並未履行調解方案之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間關於工資等爭議案,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 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又相對人僅給付2,000 元,至今未再 給付聲請人,尚欠159,687 元,並未履行調解方案之義務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1 月20日勞資 爭議解紀錄、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及內頁影本為證,並有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第1 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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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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