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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10號
KSDV,108,重訴,210,2020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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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福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浩正彭陳韻如陳美岑間交付
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61萬8,986元(16,189,859元÷1,600股×160股=1,61
8,9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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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