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好妙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林思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 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09 年6 月3 日 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 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上訴尚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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