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岑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金鳳、鍾銀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上
訴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