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75號
KSDV,108,訴,1675,20200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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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岑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金鳳鍾銀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上
訴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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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