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18號
KSDV,108,訴,1618,2020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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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8號
原   告 張順集 
      張家慈 
      張寶仁 
      柳文政 
      陳寶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魏韻儒律師
被   告 宋守忠 
      宋美玲 
      宋巧雯 
      宋碧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宋昭清 
被   告 張宋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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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