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8號原 告 張順集 張家慈 張寶仁 柳文政 陳寶玉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魏韻儒律師被 告 宋守忠 宋美玲 宋巧雯 宋碧映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宋昭清 被 告 張宋美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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