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1號
聲請人即債 陳錫賢
務人
代 理 人 呂帆風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對人即債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中國信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
、安泰銀行、郵局存款、雖有國泰人壽保單,惟非要保人,
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
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
共計新臺幣(下同)1,108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
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
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