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大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9 年6 月29日民事聲明上訴狀、109 年7
月17日民事陳報狀所載,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17,83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