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934號
KSDM,109,聲,1934,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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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陳春霞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陳春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陳春霞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 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6 月確定,並於民國 108 年7 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9 年7 月28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496 號、107 年度訴字第61 5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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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